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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河北女尸案回顾:色魔观看黄色录像色欲熏心,奸杀路边拾荒女,结果怎样?
- 2、法医是如何确定一具女尸是否遭受性侵犯
- 3、法医如何判断女尸被强奸
- 4、特别漂亮,随对女尸进行了强奸,这个怎么定
- 5、甲到殡仪馆陈尸间欲奸尸,找到一女尸作案,其实这妇女并未死亡但气息全无,甲无法察觉,过几日该妇女醒来
河北女尸案回顾:色魔观看黄色录像色欲熏心,奸杀路边拾荒女,结果怎样?
2007年11月30日,河北正定的荒郊野外中,有一具无名的女尸正在寒风中裸露着,她究竟是谁?又是谁让这位无辜的妇女死于非命?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整个案情,为大家揭开这一个个谜底。
麦田里的女尸
2007年11月30日清晨,一位老者如往日一样的早起晨练遛弯儿,他正散步在正定城郊的田间小路上锻炼着身体。
突然,他发现前面路边的的麦田里有一丝异样,好像有什么东西伏在里面,老人觉得奇怪,便上前去查看,但眼前的场景却将老人吓得魂飞魄散。
冰冷的麦田里,居然横卧着一具全裸的女尸!老人吓得往后退了几步,缓过来之后立刻报了警。
言行诡异的男子
警方接警后立刻赶赴现场进行了勘查。受害女子王某,年龄50岁左右,以捡废品为业,被发现时仰面朝天躺在麦田,浑身赤裸,身上有被鞭打的痕迹,疑似有被性侵害的迹象。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此案展开了细致入微的侦破调查,后发现了线索,正定诸福屯镇丁家庄村的男子丁某经常在案发现场附件的垃圾点活动,该男子有酗酒嗜好,并且性格十分怪异。
警方立刻对该男子展开调查,发现其在案发当日下午曾经与一名捡废品的妇女发生了争吵,警方认为他有巨大的嫌疑,并对其实施了抓捕,最终在12月1日将其抓获。
在审讯时,丁某言行极其狡猾诡异,一直逃避警方的询问。但警方在其身上所穿衣物上发现了些许遗留的血迹,经检验后,发现该血迹与死者王某的血迹一致。
面对着眼前的铁证,丁某再也无法隐藏自己内心的罪恶,向警方坦白了11月29日当晚强奸王某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案件回源
2007年11月29日下午,丁某在家中边喝酒边观看了黄色淫秽的光盘,寂寞难耐的他感觉到色欲熏心,并萌生了晚上出门找个夜归的女子强奸的想法。
当天傍晚,丁某骑自行车来到了正定镇成德南街,他看见了路边正在昏暗的灯光下捡废品的王某,于是心生歹意。
他找茬与王某搭讪争吵,后又与其道歉,并跟其称其他垃圾点的废瓶有很多,将王某引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到达无人之境时,丁某便对王某伸出了罪恶之手。
但被丁某猥亵的王某疯狂挣扎,并高声喊叫,丁某怕其引来人后事情败露,便一拳打在了王某的太阳穴上,致王某昏迷。
在王某昏迷之后,丁某用王某的三轮车将王某运到了县城外的田地里,并扒光她的衣服对其实施了强奸。在其施暴过程中,王某醒来强烈反抗,丁某恼羞成怒,用双手将王某掐死,并进行了奸尸后逃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警方历时72小时将此次丧尽天良的强奸杀人案成功告破,并把因涉嫌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丁某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丁某因观看色情影像而心理扭曲,蓄意作案,将以捡拾垃圾为业的王某强奸并杀人灭口,其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法院宣判对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的话
因为浏览不健康的色情影像而心理扭曲变态,最后对一个无辜的人惨下杀手,这是非常可耻且可恨的。人们应该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保证自己内心的健康,并且要时刻对陌生人来意不明的搭讪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愿逝者安息,天堂没有色魔。
法医是如何确定一具女尸是否遭受性侵犯
最重要的是提取阴道里的物质,用仪器检测里面是否有精子。以及通过解剖观察,如宫颈口是否收缩,雌性激素是否分泌增多等。再者从表面观察,是否有曾经强烈抵抗过的痕迹。如果以上现象均有出现,则可以肯定女性死前遭到了性侵犯。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医如何判断女尸被强奸
主要是从女性的私处留有男性精液残留物来判断,或者现场情况表明有这个作案痕迹。
涉嫌侮辱尸体刑事犯罪的,一经定罪,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请自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扩展资料
以看房为名,约女房东在出租房内见面后趁机将其劫杀,之后又将女房东的尸体奸污。近日,一中院一审以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判处24岁男子冯业庆死刑。
女子网上发租房信息
被害人王某,36岁,案发前经营一家理发店,并在海淀区前沙涧路7号院附近有间出租房。其弟弟等亲友证言称,去年7月12日,王某弟弟帮她在某网站上发布了出租房屋信息后,不断有人来询问房屋情况。
7月16日7时,王某出门前说又有人要去看房,但直到当天16时许,家人也联系不上她。17日0时20分许,家人赶到事发地点寻找王某,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发现,王某仰躺在地上,下身没穿衣服,脖子有明显的掐痕。
999急救人员到场时,发现王某已出现尸斑,瞳孔扩散。
男子劫杀女房东
经鉴定,王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足印、在楼梯扶手提取到了一枚指纹痕迹,又发现2011年7月15日至7月16日期间,王某曾与手机尾号为“7669”的号码多次通话,后经鉴定都系嫌疑人冯业庆所留。7月18日12时许,山东省菏泽市农村的一居民房内,警方将冯业庆控制。
法院审理查明,冯业庆准备了胶带、绳子等,预谋抢劫。7月16日9时许,他以租房为名将王某骗至出租房内,趁她不备,用掐脖子、捆绑等手段抢劫,遭到王某的强烈反抗,冯业庆猛击王的面部、将其头部向墙上撞击、扼压王的颈部,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抢劫所得共计2464元
冯业庆,24岁,来自山东农村,小学文化,案发前以卖手机为生。法院审理查明,作案后冯业庆抢得手机、现金等共计2464元。
法院认为,冯业庆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还对被害人尸体奸污,侵犯了社会风化,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鉴于其犯罪手段残忍,因此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男子借看房劫杀女房东奸污尸体 构成侮辱尸体罪
特别漂亮,随对女尸进行了强奸,这个怎么定
如果对女尸进行了强奸,涉嫌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甲到殡仪馆陈尸间欲奸尸,找到一女尸作案,其实这妇女并未死亡但气息全无,甲无法察觉,过几日该妇女醒来
1、例子有点意思,和强奸穿花衣服的男人类似
2、这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主观想犯轻罪,客观上却犯了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上包含了轻罪的客观事实,责按轻罪既遂处理。不可能成立重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可能成立重罪的过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3、此处,行为人想犯的是侮辱尸体罪(轻罪),但因对象不存在,所以不构成该罪。如果认定为侮辱尸体罪,那就是主观归罪。客观上触犯了重罪(强奸罪),但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所以不够成强奸罪
4、最后,应该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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